E
英速通 YINGYU8.CN

渠道代理协议

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7 日 ·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7 日

渠道代理协议

重要提示:本协议是您(以下称「渠道」或「您」)与英速通(yingyu8.cn)运营者成都高新区多模态网络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100MAKG1GWM0D(联系方式:184417225@qq.com,下称「平台」)之间就渠道合作订立的协议。您在渠道后台登录时勾选确认,或以渠道码及后台密钥实际登录、使用渠道后台的,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请特别注意以粗体标识的条款,包括:佣金结算与冲销、渠道营销推广违法违规的独立责任、渠道状态变更的后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责任限制及争议管辖。不同意本协议的,请勿登录或使用渠道后台。

1. 协议的接受与效力

1.1 协议主体与接受

本协议自您在渠道后台登录界面勾选同意并登录时生效。您应确保系渠道的实际经营主体或经合法授权的代表;以他人渠道码与密钥登录的,行为后果由凭证持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依法承担。

1.2 身份凭证

渠道码与后台密钥是渠道身份的唯一凭证,由平台开通渠道时发放。您应妥善保管;凭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发现泄露应立即通知平台重置。渠道后台实行单会话制,同一账号异地登录将使原会话失效;登录异常连续 5 次将临时锁定 15 分钟。

1.3 协议的组成

渠道后台届时公示的规则、说明、价格与费率,以及双方另行达成的专项约定(如有),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不一致的,以专项约定或后台最新公示为准。

1.4 协议的变更

平台可能依经营与合规需要修订本协议及费率、价格、活动规则,将通过渠道后台公告等方式公示;公示后您继续使用渠道后台的,视为接受修订。不同意的,可按第 6.4 条申请注销退出。

2. 合作模式

2.1 合作轨道

平台与渠道的合作包括三条轨道与一项拓展机制:①会员码(KEY)批发——渠道按批发价向平台买断会员码(月卡 / 季卡 / 年卡三卡种),自行向终端用户销售;②线上直购分佣——经渠道专属推广链接注册的用户在本站线上直购时,按约定费率向渠道计付佣金;③邀请充值分成——经用户邀请链接注册且未绑定渠道的邀请买家充值时,若邀请人绑定渠道,该渠道按约定费率获得分成;拓展机制为下级代理(两级封顶,见 2.5)。

2.2 会员码批发

2.3 零售定价

终端用户零售价格由渠道自主确定。渠道自主定价与销售行为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虚假促销;因渠道定价与销售行为引发的纠纷由渠道自行承担。

2.4 归因与分佣

2.5 下级代理(两级封顶)

渠道可通过平台提供的招募链接(或经平台后台登记上级渠道码)发展下级代理:申请人提交后处于「待审核」状态,经平台审核开通后方记入上级关系并正常开展合作。代理体系最多两级(渠道—下级渠道),不得再向下延伸。下级代理以线上支付完成的进货批次,上级获得提成——该下级首笔进货批次按货款 50%、此后每笔按货款 10%(结算与冲销规则同佣金);线下批次不计提。平台可依合规或经营需要暂停或调整招募。

3. 佣金结算与提现

3.1 满月结算与冲销

佣金自订单支付成功之日起满 30 日(结算保证期)后方可提现;保证期内订单发生依法退款或权益回收的,对应佣金予以冲销。佣金实时记入待结记录,具体金额、状态与可提现余额以渠道后台展示为准。

3.2 提现

已满保证期的佣金,您可通过渠道后台或按平台指引向平台申请提现,平台审核后发放至您指定的收款账户;申请路径、处理周期与到账时间以平台届时通知为准。渠道系自然人的,平台可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渠道系经营主体的,相关税费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3.3 抵扣余额

分享活动等产生的进货抵扣余额仅可用于抵扣会员码进货款,不可提现、不可转让、不可兑换现金。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新订单不再产生抵扣进账;已产生的存量余额仍可按本条继续用于进货抵扣。

3.4 结算依据

佣金计算、冲销、提现与批次记录均以平台服务端数据为准;双方认可该等电子数据可作为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的证据。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平台提出复核。

3.5 渠道费用共担

经第三方支付通道(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收取的订单,该通道的手续费按平台届时公示的承担比例与计算方式自相应佣金中扣减(渠道后台佣金记录中逐笔透明展示扣减明细);平台调整公示口径的,自调整后发生的订单起按新口径执行。

4. 渠道后台与数据

4.1 后台功能

平台向渠道提供后台,含名下用户、直购订单、佣金记录、进货批次、下级代理、推广与招募链接等功能,具体以后台实际提供为准;平台有权调整后台功能。

4.2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渠道后台展示的名下用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仅限渠道为本协议目的(售后服务、经营统计)使用。您应对其严格保密,不得出售、共享、公开披露或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并应采取必要的访问控制措施。违反本条的,平台有权立即终止合作、依法追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3 后台安全

您不得将后台账号(渠道码与密钥)交由无关人员使用,不得对后台实施爬取、逆向、攻击或压力测试。发现安全异常应立即通知平台。

5. 渠道义务与行为规范

  1. 真实宣传:推广本站时应真实、客观介绍,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承诺任何考试效果(提分、包过、保过等),不得作平台未作出的其他承诺。
  2. 不得冒用平台名义对外签约、收款或从事任何行为;渠道与第三方的一切约定对平台无约束力。
  3. 不得自刷套佣:不得利用自己或关联账号经自身渠道链接购买刷取佣金,不得虚假交易、恶意注册、批量养号套取佣金或抵扣额。
  4. 不得囤积倒卖会员码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低于成本倾销或以不正当方式竞争。
  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自身经营所需的证照与手续,自行承担经营税费。
  6. 妥善处理与终端用户的买卖、开票、售后事宜(平台仅对会员码的验证与兑换功能负责),不得将终端用户纠纷转嫁平台。

5.1 营销推广违法违规的独立责任

渠道以其自身名义独立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推广活动,应自行确保其推广内容、推广方式与所使用的推广渠道(含自媒体、社群、朋友圈、直播、地推、广告投放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渠道在营销推广中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或夸大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刷单炒信、诱导分享、骚扰营销、传销式分销、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所产生的一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均由渠道全权承担,与平台无关;平台不对渠道的营销行为承担任何担保或背书责任。

因渠道前款违规行为导致平台被行政处罚、被第三方索赔、被采取监管措施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渠道应使平台完全免责,并全额赔偿平台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付款、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平台并有权按第 6.3 条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直至注销渠道、终止合作,并依法向监管部门如实提供渠道的主体与经营信息。

6. 渠道状态、终止与违约处理

6.1 停用(suspended)

渠道被停用的:后台登录与进货被冻结;名下用户的绑定关系不变,其后续线上直购订单照常计佣;已产生的佣金照常结算;存量未兑换会员码仍可被终端用户兑换。

6.2 注销(closed)

渠道被注销的:名下用户新增线上直购订单归平台官方、不再计佣;存量佣金与抵扣余额保留可查,由平台按本协议结清。

6.3 违规处理

渠道违反本协议或后台规则的,平台有权视情节采取警示、暂停结算、停用、注销等措施,并有权追回违规所得佣金与抵扣额;给平台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渠道应赔偿平台全部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涉嫌违法犯罪的,平台将依法报告并配合处理。

6.4 渠道退出

渠道可提前 15 日向平台申请注销退出;退出后按第 6.2 条处理。已批发购入的会员码不因渠道退出而回收或退款,渠道应自行妥善处理存量销售。

7. 平台权利与免责

7.1 调整权

平台有权调整商品价格、佣金费率(对调整后新发生订单适用,已满保证期的佣金不受影响)、活动规则及后台功能,并将通过后台公告等方式公示。

7.2 服务按现状提供

渠道后台与本站服务按「现状」提供;平台不保证服务不中断、无错误。因第三方服务(支付、短信、云计算等)故障或不可抗力(含义同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第 12.5 条,包括政策调整、基础服务中断等)导致服务异常的,平台将尽力协调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责任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平台因本协议对渠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以引发该索赔的直接原因交易中平台实际收取的款项为限;平台不对渠道的经营利润、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8. 知识产权

本站及平台的名称、商标、标识、文案、素材等知识产权归平台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平台授权渠道在合作期内为推广本站之目的合理使用;合作终止或被停用、注销后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将前述标识注册为商标、域名或作其他权利登记。

9. 保密条款

渠道对合作期间知悉的平台经营数据、费率政策、后台数据、用户信息及本协议商务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平台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要求或监管调查除外)。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10. 关系声明

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雇佣、合伙或代理关系;渠道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自担经营风险与税费,其雇佣或合作的人员与平台无任何关系。

11.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协商请求的,自请求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协商仍未果的,任何一方方可向运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

12.1 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12.2 平台通过渠道后台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的通知,自公告发布或邮件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12.3 平台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权利不构成放弃。

12.4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渠道合作的完整约定;与平台《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相互独立,分别适用。

12.5 联系平台:184417225@qq.com。

英速通 YINGYU8.CN · 成都高新区多模态网络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运营 · 184417225@qq.com · 蜀ICP备2025177406号 · 返回首页